沪深交易所修订信息披露评价指引 加大A类公司支持力度 强化D类公司监督力度

最新信息

沪深交易所修订信息披露评价指引 加大A类公司支持力度 强化D类公司监督力度
2023-06-13 08:17:00
6月12日,沪深交易所分别修订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——信息披露工作评价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——信息披露工作考核》(统称《评价指引》)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。据了解,本次修订在保持原规则体系不变的同时,在优化加减分情形、充实负面清单、强化结果应用等方面,对《评价指引》进行针对性优化完善。
  一是整合优化加分情形。将加分项整合为信息披露规范性、信息披露有效性、投资者关系管理、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、上市公司支持交易所工作五个方面,进一步理顺加分逻辑,明确加分原则。新增公告内容简明清晰、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、采用创新形式提高定期报告的可读性与实用性、多维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等加分情形。精简优化部分加分项,简化上市公司支持交易所工作情况,增加对于信息披露业务操作相关要求的条款等。
  二是增加重大负面事项减分情形。新增对于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减分清单,并区分主体与情形建立差异化的减分标准,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存在重大负面情况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,最高减5分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未勤勉尽责、严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,最高减4分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存在明显不足、严重影响投资者决策的,最高减3分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质量较差并构成业务运行安全隐患,或存在其他重大负面事项的,最高减3分。
  三是充实“一票否决”负面清单。明确存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、关键少数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、召开业绩说明会次数不足三次、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等情形的公司,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。明确存在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、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、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处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阶段、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九个月等情形的公司,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。明确未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上市公司评价结果应当为D。其中,针对召开业绩说明会次数不足三次的公司评价结果不得为A、未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上市公司评价结果应当为D的条款,拟设置一年过渡期,在2023至2024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中正式适用。
  四是强化结果应用。加大对评价结果A类公司的服务力度,对于相关公司的临时公告原则上免于事后审核,对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、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支持。强化对评价结果D类公司的监督引导,原则上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,并组织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长、董事会秘书等参加合规培训,督促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及执行效果。此外,将上市公司对评价结果提交书面异议和交易所回复的时间由3个交易日延长至5个交易日。
  上交所表示,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,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,落实中国证监会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,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。
  深交所表示,将牢牢把握“学思想、强党性、重实践、建新功”主题教育总要求,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,不断完善基础制度,加快构建简明、清晰、友好的制度规则体系,持续培育壮大反映高质量发展的深市上市公司群体,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,提升资本市场运行质效。
(文章来源:上海证券报)
免责申明: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国内知名媒体,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。

沪深交易所修订信息披露评价指引 加大A类公司支持力度 强化D类公司监督力度

sitemap.xml sitemap2.xml sitemap3.xml sitemap4.xml